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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日期: 2017-03-07

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邓勇司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现场,就“营改增二十条服务措施  助力纳税人顺利申报”这一话题与网友们在线交流,同时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员也到访谈现场解答了网友提问。

 

访谈对很多热点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以下干货大家收好哦!

 

 

 

问题一:小规模纳税人到底能不能开专票?

 

 

[ 网友] 上次出差结账时,我要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宾馆说他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专票,需要代开,到底咋回事?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到底国地税合作啥了?

 

 

[ 网友]  我总听说国地税合作,到底国地税合作啥了?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为有效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三种方式广泛开展了合作共建。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可实现基本涉税业务“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目标。

 

 

问题三:发票认证到底啥意思?

 

 

[ 网友]  我是个新办的纳税人,总说发票认证,到底是啥意思?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该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必须到税务局申报?

 

 

[ 网友] 什么情况下,我必须得到税务局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目前,包括纳税人申报在内的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已经不需要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理,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申报、移动办税等方式方便办结。当纳税人未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人在网上申报中遇到问题未能及时办结以及其他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需要到税务局申报。

 

 

问题五:原来地税的优惠政策还有吗?

 

 

[ 网友] 我原来在地税局管的时候,那些优惠政策还有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不断优化和完善税制。目前,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基本平移。同时,税制改革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入抵扣链条,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问题六: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有统一规定吗?

 

 

[ 网友 ] 我是一名业务员。公司财务通知我们出差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我发现不同地方要求我提供的资料不一样。你们到底有没有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资料的统一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七:房屋交易缴税地点变了吗?

 

 

[ 网友] 过几天我要去办房屋交易手续,请问交税的地点变了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您的交税地点没有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问题八:二手房交易交的税比以前多了还是少了?

 

 

[网友] 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要交的税跟以前的一样吗?税款比以前多了还是少了?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个人二手房交易中只是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虽然税率仍为5%,但计税依据减小,变为售价/(1+5%)。同时,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契税成交价格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因此,一般而言,个人转让二手房所交税款跟以前相比略有降低。

 

 

问题九:地税发票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 网友 ] 从5月1号起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开具发票是不是改增值税发票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问题十:饭店开票加收税钱,谁管?

 

 

[ 网友] 昨天在一家小饭店吃饭,吃完要发票,老板说我交3%的税钱才给我开,这事你们管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餐馆的餐费是含税价,用餐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另行交纳税钱。如遇到餐馆提出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交税款的情况,您可以直接拨打税务机关的12366热线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邓勇司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现场,就“营改增二十条服务措施  助力纳税人顺利申报”这一话题与网友们在线交流,同时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员也到访谈现场解答了网友提问。

 

访谈对很多热点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以下干货大家收好哦!

 

 

 

问题一:小规模纳税人到底能不能开专票?

 

 

[ 网友] 上次出差结账时,我要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宾馆说他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专票,需要代开,到底咋回事?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到底国地税合作啥了?

 

 

[ 网友]  我总听说国地税合作,到底国地税合作啥了?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为有效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三种方式广泛开展了合作共建。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可实现基本涉税业务“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的目标。

 

 

问题三:发票认证到底啥意思?

 

 

[ 网友]  我是个新办的纳税人,总说发票认证,到底是啥意思?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该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必须到税务局申报?

 

 

[ 网友] 什么情况下,我必须得到税务局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目前,包括纳税人申报在内的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已经不需要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理,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申报、移动办税等方式方便办结。当纳税人未开通网上申报、纳税人在网上申报中遇到问题未能及时办结以及其他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需要到税务局申报。

 

 

问题五:原来地税的优惠政策还有吗?

 

 

[ 网友] 我原来在地税局管的时候,那些优惠政策还有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不断优化和完善税制。目前,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基本平移。同时,税制改革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入抵扣链条,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问题六: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有统一规定吗?

 

 

[ 网友 ] 我是一名业务员。公司财务通知我们出差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我发现不同地方要求我提供的资料不一样。你们到底有没有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资料的统一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七:房屋交易缴税地点变了吗?

 

 

[ 网友] 过几天我要去办房屋交易手续,请问交税的地点变了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您的交税地点没有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问题八:二手房交易交的税比以前多了还是少了?

 

 

[网友] 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要交的税跟以前的一样吗?税款比以前多了还是少了?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个人二手房交易中只是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虽然税率仍为5%,但计税依据减小,变为售价/(1+5%)。同时,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契税成交价格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因此,一般而言,个人转让二手房所交税款跟以前相比略有降低。

 

 

问题九:地税发票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 网友 ] 从5月1号起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开具发票是不是改增值税发票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人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问题十:饭店开票加收税钱,谁管?

 

 

[ 网友] 昨天在一家小饭店吃饭,吃完要发票,老板说我交3%的税钱才给我开,这事你们管吗?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邓勇 ] 餐馆的餐费是含税价,用餐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另行交纳税钱。如遇到餐馆提出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交税款的情况,您可以直接拨打税务机关的12366热线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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